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近日,陜西渭南的郭某至致函有關部門,反映其合伙人李某民(已故)在一起林地承包合同糾紛案訴訟過程中的曲折經歷。

2000年1月,渭南市臨渭區橋南鎮政府以發包的形式與李某民簽訂了一份箭峪林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為2000年1月至2030年1月。合同簽訂后,李某民一直對該林地進行經營管理。而且,李某民和鎮政府簽訂承包合同后,一次性交清了30年的承包費,而且隨后就在渭南市公證處做了公證。
2010年全國林權制度改革中,橋南鎮政府與李某民又續簽了一份箭峪山林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在原有的合同基礎上續包30年。兩份合同共計60年。在李某民對林地經營管理期間,沒有任何人主張過任何權利。直至2013年,康樂有限責任公司將鎮政府和李某民起訴到臨渭區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鎮政府和李某民所簽訂合同無效,并聲稱該公司于1999年8月22日與橋南鎮箭峪口村簽訂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從2000年元月至2020年12月30日,合同約定的四至與鎮政府與李某民所簽合同四至重合,并且在2000年9月在市土管局臨渭分局辦理了渭臨啟用(2000)字第082號土地使用證。
山林承包合同都是根據土地承包法辦理林權使用證,而康樂公司是全國唯一一家辦理土地使用證,其中的貓膩我們不得而知。但這份土地使用證卻顛覆了一個正常的邏輯關系,把屬于鎮政府所有的林地冠冕堂皇的變為箭峪村所有了。1986年3月19日市政府辦文件渭政辦發(1986)017號關于橋南鎮箭峪村箭峪山村民小組群眾搬遷問題的座談紀要文件,安排部署了橋南鎮的搬遷工作。橋南鎮政府根據市政府關于搬遷的文件精神制定了一整套實施方案,這些文件充分的證明該山林自1986年移民搬遷后歸鎮政府所有。箭峪口村委會也公開發表聲明,該山林屬鎮政府所有,箭峪口村根本無權發包(相關證據附后)。
而更可笑的是,李某峰是在1999年11月村委會換屆中才被選為村主任,1999年12月鎮政府發給當選證書,正式任命為箭峪口村委會主任。1999年8月,李某峰還是一個普通群眾,有什么權利簽合同?李某峰本人稱,根本就沒和康樂公司簽過任何合同,并親自出庭作證(相關證據附后)。段李村六組(原移民)也證明,搬遷后所有山林歸鎮政府所有(相關證據附后)。所有證據均能證明該山林屬橋南鎮政府所有,康樂公司和箭峪口村所簽訂的承包合同是份偽造合同。
但一審法院在審理期間,認為康樂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證具有物權公示效力,判決橋南鎮政府與李某民簽訂合同無效。鎮政府和李某民在上訴的同時,與土地局協商撤銷土地證一事(村委會申請撤銷土地使用證證明附后)。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2015年4月22日,李某民將區政府訴至市中院,要求撤銷為康樂公司頒發的土地使用證。
在案件審理期間,區政府召開涉案研判會,鎮領導郭某某、司法所長袁某某參加了會議。在研判會上,區政府要求鎮政府做好李某民的思想工作進行撤訴,同時土地局撤銷為康樂公司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在鎮政府領導多次做工作的情況下,于2015年9月7日,在郭某某、袁某某的陪同下,在市中院寫了撤訴書,市中院作出了準許撤訴的裁定(見 2015年度渭中初00039號卷宗)。
撤訴后,鎮領導郭某某陪同李某民又多次到國土臨渭分局協商撤銷土地使用證事宜。在再一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我們始終認為讓我們撤訴是一個陰謀),李某民于2016年1月再次將區政府訴至市中院,但市中院行政庭(2016)陜05行初18號行政裁定書中,卻把李某民2015年4月22日起訴時間改為2015年6月24日,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不予受理而駁回李某民的訴求。而這一時間的改動,法律失去了公平,一個真合同成為了無效合同,而一個假合同卻堂而皇之的成為了有效合同。李某民在精神和經濟上的雙重打擊下一病不起,于2019年初不幸去世。
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懇請上級領導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盡快查明事實真相,依法依規公正處理,還李某民的家人及合伙人一個公道,維護國家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
來源:晨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