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強拆的最終結果必然導致政府公信力的缺失、社會秩序的混亂以及對民主法制的踐踏;诖,本文通過對典型暴力強拆案例進行系統分析,從個案中總結出相應的經驗,同時研究政府行政強制行為實施的手段和理論依據,將有助于解決暴力強拆所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為構建秩序理念下的公平、正義、和諧的法治社會出力。
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同時廢止適用了10年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新條例的產生從很大程度上彌補舊條例的諸多不足,比如通常被認為暴力強拆中維護政府特權的霸王條款:舊條例中的第17條的規定:“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果被拆遷人在行政機關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新條例的產生為規范一直以來政府拆遷中的亂象和行政違法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標志著拆遷進入程序化的階段。然而,新條例實施幾年了,并未從源頭上根本的遏制暴力強拆的發生,放眼中國,暴力強拆事件仍屢見不鮮。
暴力強拆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而產生,其實質是政府公權力的實施得不到真正的社會控制,導致政府權力的濫用。暴力強拆的最終結果必然導致政府公信力的缺失、社會秩序的混亂以及對民主法制的踐踏;诖,本文通過對典型暴力強拆案例進行系統分析,從個案中總結出相應的經驗,同時研究政府行政強制行為實施的手段和理論依據,將有助于解決暴力強拆所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為構建秩序理念下的公平、正義、和諧的法治社會出力。
一、暴力強拆的典型案例分析
綜合案例一:2012年4月19日,山西臨猗縣棚戶區的改造現場,發生拆遷方雇傭社會閑散人員毆打居民的惡性事件,致使年過半百的李某當場鮮血噴灑,昏迷入院。2012年8月22日,扶溝縣練寺鎮大蒲村63歲老漢因不滿當地政府的強征強拆,在鎮政府跳樓身亡;2012年9月 21日,遼寧盤錦興隆臺區村民王樹杰及家人與強行征占土地人員發生糾紛,并與現場一民警發生激烈沖突,后民警開槍致王樹杰當場死亡,王樹杰的父親也在沖突中受傷。
通過上述案例反映出如下問題:第一、在公民遭到不法侵害時,為什么要以如此憤進的方式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他們為何不通過法律手段、司法救濟等方式呢?第二、為何在《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本哂胁疬w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為何還委托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所謂“保安公司”進行拆遷?第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比欢,在具體的拆遷活動中卻往往是由本應該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人民服務的公安部門來進行的,這樣難道不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屬于行政越權行為嗎?
綜合案例二:以著名的上海閔行區暴力強拆案為例,拆遷方給出的賠付條件是每平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補貼,以及1480元的土地補貼,被拆遷方潘某480平米的四層小樓只能獲得67.3萬元的補償。據了解,被拆遷方所在地區為上海四類地區,類似房屋交易價格早已達到每平米15000元。分析一下,潘某沒有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最終而導致了強拆的一幕。在2006年底啟動的虹橋交通項目中,拆遷主體往往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對公民的房屋進行暴力強拆。顧秀琴因不滿補償標準拒絕簽署協議,2007年5月18日,其在自家宅基地建的一幢216平方米住房被強制拆除;當然還有潘蓉夫婦以及位于滬青平高速公路旁的東方國貿市場的數百商戶都遭到了類似的暴力拆遷。拆遷主體在暴力強拆過程的表現有:采取停水,停電,或是在漆黑的夜晚,強行沖入住戶家中,或是拆遷方組織社會閑散人員、保安公司、協警等,對“釘子戶”進行恐嚇、威逼利誘。
針對以上兩個綜合案例,首先進行暴力強拆的原因分析。從社會原因來看:拆遷主體與拆遷相對人在安置、補償等方面存在著不合理現象,嚴重損害拆遷相對人的合法財產權利。在“土地財政”的刺激下,政府對公民的利益訴求置之不理,導致補償協議還未簽署完成就已經對公民的房屋進行強拆了,這樣往往激化了本來存在的矛盾,所以我們就能看到例如公民自焚暴力抗拆的現象。
從法律原因來看:雖然各地政府在加快城市化發展的過程中,三令五申的強調保障被拆遷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明令禁止政府的強拆行為。但在實際運行中發現,強拆行為仍然屢禁不止,究其原因是政府在進行行政執法時,沒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且在暴力強拆之后,無從對責任主體進行相應的懲罰,最后導致暴力強拆越演越烈,惡性循環。
接著對暴力強拆的類型進行分析。暴力強拆主要是在拆遷主體和拆遷相對人之間的矛盾所發生的種種不合理現象,筆者在深入調查論證的基礎上總結得出:主導暴力強拆的拆遷方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一種是以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主導的非法強拆,他們借助國家公權力實行拆遷。另一種是由民間組成的所謂“拆遷公司”“保安公司”以及開發商主導的強拆,他們動用私權實行拆遷。兩種強拆主體雖然不同,但卻都是對人民合法權益的非法侵害,由此而成為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的一大阻礙。
暴力強拆要是得不到根本性的解決會出現:引起民眾的恐慌以及對政府的極不信任,導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暴力強拆過程中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容易導致社會動蕩,人心惶惶,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
二、行政強制執行權存在和實施的理論基礎
(一)行政強制執行權存在的理論基礎。行政強制執行權存在的理論基礎在《行政強制法》第一條的四個立法目的中已經明確的指出,包括對行政強制的設定和規制、對行政機關執法的監督、對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在憲法憲政理念的指導下進行的行政行為。從行政強制執行權必要性存在的角度出發,行政強制執行權是加強政府對公民、對社會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打擊不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定、服務人民群眾的必然要求,是確保行政效率、促進政府高效運行、強化社會管理的必然要求。正如:阿斯曼所言:“行政法應保護人民的權利,以對抗行政權。然而在法律上也賦予行政法定權限,以茲能有效執行其任務!
(二)行政強制執行權實施的理論依據。行政強制執行權在拆遷領域的實施時,第一、要準確把握行政強制的基本精神,包括: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權要于法有據、目的正當、手段合理、價值衡平、程序正當、實體正義和權利保障。第二、嚴格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保障公民自由與權利、依法行政、公開、公正、參與、正當、比例、行政效益的基本原則。第三、強化對行政執行權的監督,包括:對行政執行權的立法規制、對行政執行內容和程序的司法審查、對行政執行手段和方式進行輿論和社會監督。通過法律的權威、司法的審查、公眾的監督將暴力強拆的勢頭扼殺在搖籃當中,在公民自焚事件面前,不再發生正義的相對沉默和法律的蒼白無力。
三、解決暴力強拆問題的有效建議和對策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房地產行業一直處于過熱的發展狀態,隨之而來的暴力強拆事件屢禁不止。如何尋求政府在鼓勵經濟發展的同時,重視和保護人民的利益訴求之間的平衡,成為構建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所要面臨和解決的問題。為此,有必要深入分析行政法視野下政府如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科學合理的行使執法權,貫徹落實“執法為民、服務大局、權責統一”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減少政府與民眾的對抗是政府開展工作的當務之急。
(一)規范和控制政府間的行政強制權!靶≌笊鐣笔钱斍吧鐣D型時期結合中國國情探索的社會結構。早在民國初年,張東蓀就提出了“小政府大社會”的國家觀,對政府的職能、政府與社會的關系、社會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和限制等方面進行了闡述。然而目前行政權力的極度膨脹使得中國離這種社會結構越來越遠。我國雖然在立法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權,但在實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行政權的濫用,在強拆問題上尤為明顯。這就需要從立法,司法,執法等過程中規范和控制政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
(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縱觀全國各地的強拆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強拆大多發生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拆遷相對人往往不富裕,如果政府能從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角度入手,切實從改善民生,關注民生做起,切實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那么暴力強拆的血淚史將僅僅成為歷史而得到遏制。
(三)嚴格審批城市規劃報告。據材料統計,西方國家的房屋平均設計年限70年,在平均使用年限上,英國為77年,美國為55年。對比之下,國內房屋設計年限50年,但實際使用壽命平均只有30年。這兩種落差并不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而是由各地的房屋拆遷人為造成的。筆者認為,在現行體制下,應該嚴格審批城市的規劃報告,從源頭上遏制拆遷的勢頭,借助歐美及西方國家的做法,嚴格審批城市規劃。在沒有拆遷和重建的前提下,那么強拆也就自然不會作為矛盾而爆發。
(四)司法監督以及有效的救濟方式。前面提到,政府的行政強制權被擴大和濫用,那么從實然、應然的角度也應加強對政府的司法監督,包括對政府的執法行為采取事前和事后監督。此外,也應建立有效的救濟方式,拆遷前舉辦聽證會對拆遷的具體事宜進行科學論證,對影響到拆遷相對人生活的,要給予基本的物質保障;拆遷中要與拆遷相對人簽訂合理、公平、公正的協議;拆遷后要對拆遷相對人的安置情況進行落實。同時對拆遷過程中所涉及的違法行為和責任人要及時追究責任并做出處分。
通過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行政強制法》進行解讀,在借鑒國內外學者關于“公共利益”概念定義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實際,對“公共利益”的界定進行探討。在現今的理論研究中,對于公共利益還沒有哪一位學者明確的做出文義解釋。因此在今后“暴力強拆”的研究過程中,可以借鑒相關學者對于公共利益概念解釋的研究方法。例如:董麗娃和李增剛在《論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實現》一文中:通過研究“法律法規中關于公共利益的規定”“公共選擇視角的公共利益” “立憲經濟學的兩個層次”“對于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是帕累托改進還是卡爾多—?怂垢倪M”對公共利益進行探討。
最后,探索“小政府大社會”的社會結構在中國實現的可行性以及“公共政策科學”“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新型監督制約模式”“引進非政府主體參與決策”等理論在拆遷程序上的運用,期望通過本文的理論研究能為實現憲政道路上真正意義的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中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應有之義而做出貢獻,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出謀劃策。 (張清華)
來源:產新網